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促進人民身心健康。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部署,對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創新社會治理、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出明確要求。國務院強調把愛國衛生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進一步提高群眾的健康意識和健康水平。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不斷改善城鄉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
愛國衛生運動是黨和政府把群眾路線運用于衛生防病工作的偉大創舉和成功實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在黨和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愛國衛生工作始終以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衛生問題為主要內容,將我國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文化優勢轉化為不斷增進人民群眾健康福祉的具體行動,有力推動了全民族文明衛生素質的提高,不斷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身心健康需求,贏得了廣大群眾和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愛國衛生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健康影響因素日益復雜。我國地區、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衛生基礎設施不健全、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工業化進程加快,環境污染日益嚴重,食品、飲水安全問題時有發生,群眾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影響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二是城市衛生管理面臨嚴峻挑戰。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大中城市人口過快增加、交通堵塞、公共服務不足、居民精神壓力大等威脅健康的“城市病”逐漸凸顯,城市衛生綜合管理和服務能力難以適應發展需要,寓健康于所有公共政策的社會大衛生工作格局尚未形成。三是群眾健康素養有待提升。隨著生活水平顯著提升,人民群眾對身心健康有了更高期待,但權威、科學、準確的健康知識獲取途徑尚不通暢,健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強,吸煙、過量飲酒、缺乏運動、膳食不合理等不健康生活方式較為普遍。四是愛國衛生工作方式亟需改進。隨著社會結構變動和利益格局調整,人們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發生巨大變化,給傳統愛國衛生工作方式帶來很大挑戰。與新時期的要求相比,愛國衛生工作還存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協調功能不充分、群眾工作方法有待創新、基層能力弱化等薄弱環節。
做好新時期的愛國衛生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解決當前影響人民群眾健康突出問題的有效途徑,是改善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建設健康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愛國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適應新形勢新任務,不斷豐富工作內涵,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切實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
二、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結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群眾動手、社會參與、依法治理、科學指導,全面推進改革創新,充分發揮群眾運動的優勢,著力治理影響群眾健康的危害因素,不斷改善城鄉環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總體目標。通過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城鄉環境衛生條件明顯改善,影響健康的主要環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眾文明衛生素質顯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廣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進一步改善,重點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衛生問題防控干預取得明顯成效,城鄉居民健康水平明顯提高。
三、努力創造促進健康的良好環境
(一)深入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以農村垃圾污水處理和城市環境衛生薄弱地段整治為重點,持續深入開展整潔行動,統籌治理城鄉環境衛生問題。推行縣域城鄉生活垃圾和污水統籌治理,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運行,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城鎮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不斷提高對生活垃圾和污水進行處理的行政村比例。推行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和資源回收利用,逐步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糞污綜合治理利用,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規范農藥包裝物、農膜等廢棄物處置,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嚴禁秸稈隨意焚燒。嚴格活禽市場準入,監督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逐步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治理,改善農村河道水環境。以霧霾頻發地區為重點,堅持源頭管控,狠抓細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綜合治理。制訂或修訂村規民約,落實清掃保潔制度,組織開展義務勞動,清理亂堆亂放,拆除違章建筑,疏浚坑塘河道,營造清潔有序、健康宜居的生產生活環境。
(二)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建立從水源地保護、自來水生產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監管體系,強化水質檢測監測,確保飲用水安全。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實施水源保護區污染綜合整治。加快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加強農村特別是重點寄生蟲病流行區和地方病病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維護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供水水質。在有條件的地方,優先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或建設跨村、跨鄉鎮連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發展規模化集中供水,統籌解決農村學校的飲水安全問題。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能力建設,抓緊建立覆蓋城鄉的飲用水衛生監測網絡,逐步實現地市級地區具備《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規定的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縣級地區具備水質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
(三)加快農村改廁步伐。堅持因地制宜、集中連片、整村推進,加快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進程,力爭到2020年東部地區和有條件的中西部地區基本完成農村戶廁無害化建設改造,有效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寄生蟲病的發生流行。農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項目要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中小學校、鄉鎮衛生院、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集貿市場、鄉鎮政府機關等公共場所和旅游景點、鐵路公路沿線要建設無害化衛生公廁。加強改廁后續服務和管理,教育和引導農民使用衛生廁所,建立衛生廁所建、管、用并重的長效管理機制。加強改廁適宜技術研究,在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推廣糞便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的“四格式生態廁所”等新技術。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合理整合項目資源,有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多方投入的改廁籌資模式。
(四)科學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監測調查,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除四害”活動。實施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預防控制策略,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登革熱、流行性出血熱等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流行。加強邊境口岸病媒生物監測與預防控制,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跨境傳播。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物、器械和技術研究,完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提高預防控制效果,減少環境污染。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嚴禁使用違禁藥物。推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市場化發展,規范服務行為。
四、全面提高群眾文明衛生素質
(一)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開展講衛生、樹新風、除陋習活動,摒棄亂扔、亂吐、亂貼、亂行等不文明行為,提高群眾文明衛生意識,營造社會和諧、精神文明的社會新風尚。加大新聞媒體無償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公益宣傳力度,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結合各類健康主題日,組織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創新健康教育的方式和載體,充分利用互聯網、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傳播健康知識,提高健康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和實效性。加強健康教育的內容建設,組織發布科學防病知識,及時監測糾正虛假錯誤信息,堅決取締虛假藥品等廣告、打擊不實和牟利性誤導宣傳行為。繼續實施健康中國行、全民健康素養促進行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全民健康科技行動等活動,打造一批健康教育的品牌活動。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診療服務時要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推動重點人群改變不良生活習慣,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二)推進全民健身活動。建設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等支持性環境,改善城鄉居民運動健身條件,提高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率和利用率,形成覆蓋城鄉比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加強青少年體育工作,著力提高青少年體質,在政策、措施上加大對青少年體質健康的扶持力度,學生在校期間每天至少參加1小時的體育鍛煉活動。加強職工體育,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工間操制度,建立職工健身團隊,開展符合單位特點的健身和競賽活動。加強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體質監測和科學健身方法,指導個人根據體質和健康狀況開展適合的健身活動,提高群眾科學健身水平。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健身活動,建立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群眾經常、持久地參加健身活動。發揮中醫治未病優勢,大力推廣和規范傳統養生健身活動。
(三)落實控煙各項措施。積極開展控煙宣傳教育,研究改進煙盒健康警語和標識,提高公眾對煙草危害的正確認識,促進形成不吸煙、不敬煙、不勸煙的社會風氣。各級領導干部要主動發揮帶頭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公共場所禁煙規定。嚴格落實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有關法律規定,將青少年作為吸煙預防干預的重點人群,努力減少新增吸煙人群。開展戒煙咨詢熱線和戒煙門診等服務,提高戒煙干預能力。認真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全面推行公共場所禁煙,創建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無煙學校、無煙單位,努力建設無煙環境。
五、積極推進社會衛生綜合治理
(一)深入推進衛生城鎮創建。將衛生城鎮創建作為提高城鎮衛生管理水平的有效載體,推動形成衛生計生、城建、環保、交通、農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快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有效破解城鎮衛生管理難題。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創建目標和實施方案,量力而行開展創建工作,提高衛生城鎮創建質量,避免“形象工程”等問題。加強對衛生城鎮創建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改進評價標準和辦法,完善退出機制,對衛生城鎮實行動態管理。發揮衛生城鎮創建的典型示范作用,帶動城鄉人居環境質量的整體提升。爭取到2020年,國家衛生城市數量提高到全國城市總數的40%,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數量提高到全國鄉鎮(縣城)總數的5%。
(二)探索開展健康城市建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鼓勵和支持開展健康城市建設,努力打造衛生城鎮升級版,促進城市建設與人的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城市發展實際,編制健康城市發展規劃,圍繞營造健康環境、構建健康社會、培育健康人群等重點,將健康政策相關內容納入城市規劃、市政建設、道路交通、社會保障等各項公共政策并保障落實。緊密結合深化醫改,不斷優化健康服務,大力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促進衛生服務模式從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轉變。推動健康城市理念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進營院,提高社會參與程度。借鑒國際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健康城市建設指標和評價體系,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建設效果評價,研究推廣健康城市建設的有效模式。
六、提高愛國衛生工作水平
(一)積極發揮愛國衛生運動在疾病防控中的統籌協調作用。在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控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作用,推動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協作配合,共同落實傳染源管理、危險因素控制、防病知識普及、社會心理支持等綜合防控措施。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疾病流行規律和研判情況,發揮愛國衛生工作的獨特優勢,及早動員部署,調動各方力量,從源頭上控制疾病的發生與傳播。堅持群防群控,發揮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基層愛國衛生機構隊伍的群眾工作優勢,強化專業防控和群眾參與的協作配合,形成共同防治疾病、促進健康的工作格局。協調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重大疫情防控、大型活動衛生防疫保障等工作。在重大自然災害應對中組織開展環境和飲用水消毒、食品安全保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垃圾糞便收集處理等工作,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二)提高愛國衛生工作依法科學治理水平。深入開展政策研究,注重經驗總結,提煉工作規律,形成可推廣的愛國衛生理論成果。適應新的形勢需要,研究推進愛國衛生相關立法工作,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好的做法及時上升為法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貫徹實施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采取措施將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加強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普法教育,推動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自覺守法。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愛國衛生相關基礎數據在部門間信息共享,強化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健康管理、健康促進等方面的先進理念和技術,推介我國愛國衛生運動取得的成績。
(三)改革創新動員群眾的方式方法。建立政府和市場有機結合的機制,通過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整治、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等工作。改進愛國衛生活動形式和內容,動員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參加義務勞動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探索推廣居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組、病友互助小組、健身小組、社區健康講堂等有效形式,發揮群眾組織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為廣大群眾開展自我健康管理搭建平臺、提供便利。大力宣傳典型事跡和先進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堅持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每年確定一個主題,推動解決1-2個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突出衛生問題。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愛國衛生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民生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研究制訂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每年召開會議,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務。各成員單位要加強部門聯動,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年度工作計劃和重點工作任務,形成推進工作的整體合力。各地要加強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建設,健全愛國衛生組織體系,特別要加強基層工作能力建設,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中央財政繼續通過現行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必要支持。加強人員培訓和隊伍建設,推進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考核,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導檢查,掌握工作進展,定期交流信息,督促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對工作突出、成效明顯的,要給予表揚;對工作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各地要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要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認真梳理、整改群眾反映的問題,不斷提高群眾對愛國衛生工作的滿意度。
國務院
2014年12月23日